1952年02月27日 签署省委《关于城市“五反”问题的规定》: 所有县城包括专署所在地之县城,一律不搞群众性的“五反”运动,已发动者一律逐渐收缩;捕人、没收一律报省委批准。 对个别危害国家经济严重的不法资本家,用法律手段处理,不做大规模群众运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