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
为中共中央起草关于公审大贪污犯问题的指示。
指示如下:
“02月下半月至03月上半月,除大行政区在得中央批准后可以用公审方法审判一批内部的大贪污犯以外,工商界的大盗窃犯目前不忙于审处。
各省市则内部的大贪污犯亦不忙于审处。
至批准手续,华北局02月10日电所述应经中央和政务院总理批准,中央认为为慎重计,在头几批审判,是必要的。
请你们加以注意。”
△同日
为转发中共中央东北局02月11日关于在“三反”运动中必须注意完成各项经济计划和防止反革命破坏活动的指示,起草中央给各中央局的批语:
“东北局此电所说在三反中注意维持经济工作和对付反革命活动两点,在全国都适用,请各中央局同样加以注意为要。”
△同日
复电彭德怀、邓华、陈赓、甘泗淇并告高岗、贺晋年:
“02月09日、12日两电收到,你们的处置是正确的。
敌人很有可能乘我三反举行进攻,我军必须立即准备击退敌之进攻,第1线部队应完全停止三反,全力对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