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年谱>19510703

7月3日

致电斯大林。电报说:“关于敌我双方军事代表会谈时我方应提出的条款,我们认为主要有五条,即:(一)‘双方协议同时发布停火命令。双方海陆空军自停火令发布时起,在朝鲜全境实行停火及停止其他敌对活动。’此条敌方可能无异议。(二)‘双方陆海空军各自三八线撤离十英里,在三八线以南及以北各十英里的地区,成立非武装区。该非武装区之民事行政,恢复一九五〇年六月二十五日以前之状况,在三八线以北由朝鲜人民政府管辖,在三八线以南由南朝鲜政府管辖。’此条敌方可能提出某些异议,但我们这样提,是很公道的,敌方难于批评。(三)‘双方停止运输(包括陆运、空运、海运)军火、军队或补充部队,由朝鲜境外到朝鲜境内去以及由朝鲜境内运输到第一线部队中去。’估计敌方可能提出此项条文,故我方似应主动提出或者此条的后一句不要。(四)‘设立中立国监督委员会,由双方各推荐未参加朝鲜战争之国家之同等人数之代表组成之,负责监督第一、二、三条各项之执行。’估计敌方可能提出类似条文,故我方主动提出此条。但实行此条将会招致许多麻烦,敌方推荐的‘监督委员’将在中朝国境线及北朝鲜的各交通要站检查我军的运输车辆。或者我方不主动提出此条,待敌方提出时再由我方接受之。究以何者为宜,请你酌定。根本拒绝设立监督机关,似不适宜。(五)‘双方释放战俘。在停战后四个月内,由双方各将对方战俘全部分批交换释放之。’敌方可能提出一个换一个,我方则应要求释放全部战俘。惟敌方俘虏北朝鲜人较多,并已补入南朝鲜部队内,此事可能引起争议。以上是我们想到的在双方军事代表会谈中应当解决的根本的五条。此外,尚有(一)‘一切外国军队,包括中国志愿军在内,限期(例如在三个月至四个月内)分批自南北朝鲜撤退完毕。’这亦是很重要的一条。惟敌方代表可能认为此事属于政治范围,不应在此次会议中解决。请你考虑我方应否将此条提出。(二)‘南北朝鲜双方的难民限期(例如在几个月内)遣回原地。’金日成同志希望提出此条。但此事实行颇为烦难,南北朝鲜的代表可能在此问题上发生许多争论,以致影响到其他主要问题的决定。或者可以提出去,在争论不决时则将它推到将来的政治性的国际会议上去讨论。以上各点,请将您的意见告我。”

同日

晚十二时,致电金日成并告彭德怀。电报说:李奇微已复电同意七月十日在开城举行和谈会议,他还提议在这以前举行一次双方联络官的预备会议。我认为可以同意举行预备会议,时间定在七月八日。预备会议是很重要的,李克农及我方和谈代表们及联络官们均需于七月七日晚上或以前到达开城地区,以便指导我们的联络官开好预备会议。请彭德怀同志命令解方及部队首长加速布置开城地区的开会地址等事宜,务须保障双方联络官及双方代表的安全,无论如何不许出乱子,此点至为重要。电报附有毛泽东为金日成、彭德怀起草的七月四日给李奇微的复电,其中说:“你在七月三日给我们的复文收到了。”“我们同意你的建议,由双方派遣联络官各三人,在开城地区举行预备会议。如果你同意,我们建议双方联络官们的会晤时间,定在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