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01月28日
△01月
主持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草案)。
01月28日
致信毛泽东:
“惩治反革命条例,已经多次讨论修改,我看可以发布了。
请审阅。
但审判反革命罪犯仍以照现在办法归各地军事法庭为好,
有些地方无军事法庭组织者,可立即组织起来,
故人民革命法庭可以不组织,亦很难组织起来,不能应付目前情况,
故以军事法庭审判来得简单有力。”
当日,毛泽东批示:
“此件关涉军事及法院权限,应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开一次会通过,并用主席名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