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少奇年谱>19500725

1950年07月25日

在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1届代表会议上作报告,
总结了解放区和新中国成立初期合作社运动的经验,阐述了合作社的性质、作用和办社方针。
指出:
目前主要应办三类合作社,
即在工人和城市劳动人民中组织消费合作社,
在农民中组织供销合作社,
在城乡手工业者中组织手工业生产合作社。
合作社是一个独立的群众团体,是群众的经济组织。
合作事业是有前途、有希望的伟大事业。

会议在刘少奇指导下制订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章程草案。

这个章程草案后经1954年07月召开的中华全国合作社第1次代表大会修改后正式通过,并定名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07月下旬

主持制定《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
《决定》是以1933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作出的《怎样分析农村阶级》和《关于土地改革中一些问题的决定》为基础,根据新的情况加以补充后制定的。
这个文件经08月0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44次政务会议通过,
08月20日公布施行,为土地改革中正确划分阶级成分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