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海来书,颇反对推荐名仓为清算人。
余曾修书告他是补助员,不知他何故眼迷看作清算人也。
又言与日人清算公债之事欲请政府批示,他不知日人在台之财产省政府可以接收,在日本省政府无权可接收。
何故?债务者日本政府,债权者日本国民,政府欲还债于国民,省政府有何权利向其接收。
将来省政府托代表团出为交涉,结局日人之额不得接收,所接收者纯为台湾人之额也。
聘三书来,谓25日之总会,监察人皆重任,沈有智仍为常任监察人,配当一株一角。
株主委任状及名簿,待总经理对政府请示后,然后决定进止。
噫!其无理解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