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
△晨五时,复电刘少奇:
“(一)同意粟裕调四个师演习海战。
(二)借款议定书(39)前言数句,意即为中国对苏联之报酬,不宜删去。
(三)条约及协定各件双方应于同日发表,日期另告。
(四)伯达为新华社写了一篇社论,经我们看过,明日可发给你们,请与乔木斟酌,于条约发表之日同时发表。”
△同日
和周恩来致电刘少奇:
中苏民用航空协定草案如另电所告。
此草案为苏方提出,在此以前已经多次磋商,现在大体上可以同意,望令聂荣臻、李克农、钟赤兵(40)并由陈云或薄一波同志主持讨论一次,提出你们的意见。
(39)指中苏关于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
协定的前言中写道: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同意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要求,给予中国以贷款作为偿付苏联所同意交付给中国的机器设备及其他器材之用。”
(40)钟赤兵,当时任中央军委民航局局长。
1950年10月又任中国人民解放军防空部队政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