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年谱>19490516

5月16日

晚十时,为中共中央军委起草复林彪、萧克并告华东局,刘伯承、张际春、李达电:“铣十三时电〔105〕悉。四十三军渡江后不必急于向九江、南昌前进,等候接收及工作的各项干部大体到齐,然后前进较为适宜。九江、南昌既有桂系两个军驻守,我军又不马上前进,该两处秩序似不至大乱。因此,请刘、张、李令陈赓注意。只要南昌有敌军驻守,陈兵团亦不要进占南昌,只在南昌敌人确已撤退,该兵团才去占领,维持秩序。在南昌敌军未撤的情况下,陈兵团亦不要过于迫近和威胁南昌。”

同日

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入城部队遵守城市纪律的指示,规定:(一)凡市内卫戍机关军风纪、交通规则、娱乐场所规则,军队人员必须共同遵守,并服从当地军事管制委员会、警备司令部及公安局之指挥,不得借口隶属关系不同,而有丝毫违抗。(二)保护城市人民生命、财产不许侵犯,除现行犯(例如抢劫、放火、行凶等),各机关不得擅自捕人。(三)保护外侨(包括领事馆)不加侮辱,凡遵守人民政府法令与安分守己之外国侨民,一律予以保护并尊重其人格,以礼貌待之;凡有违法或破坏行为者,报告上级及军事管制委员会,不得自行处理,一切有关外侨事务,不论大小均由最高机关办理,各部无权处理。没有命令不得进入外侨住宅,不准住外侨的房屋或教堂、学校,对外侨与外侨住宅,无命令时,不得施行室内检查与人身搜查。(四)我军各部人员,不得接见中外记者,对新闻记者发表谈话。(五)军人进入戏院、电影院、理发店、澡堂及公共娱乐场所游览,及乘坐电车、公共汽车者,均须照章买票,照章付钱,不得要求免票或半价付钱。(六)不经上级许可,不得接受人民的慰劳,对各阶层人士给军队个别人员送礼和被邀请吃饭赴宴者,尤需拒绝。(七)军队在城市驻扎不得借住或租住民房。(八)军队之骡马大车不得入城,必须入城者,可在装卸后即应出城。(九)不准乱放枪。(十)不准上街乱跑,严格请假制度。(十一)整顿军容,提倡礼节。(十二)对群众态度须好,不可蛮横无礼貌。

〔105〕林彪、萧克1949年5月16(铣)日13时致电中共中央军委,请示43军渡江以后,是直接向九江、南昌前进,还是暂时停止蕲春以南等候接收南昌的干部到后再进南昌、九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