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03月11日 (星期五)。 晴。 到院晤罗歌﹐转达尹达之意﹐将使其来家探病﹐谢其盛意。 星枢来谈。 饭后小睡﹐疲倦甚于往日。 至院处理兑换金圆券事。 判云:赵振赓办事疏忽﹐复图借机营私﹐本应重惩﹐始念其坦白陈述﹐深自改悔﹐着记大过一次﹐予以自新之路﹐以观后效。 刘鸿奎疏于督饬﹐咎无可辞﹐应予记过一次。 归途理发﹐价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