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
为中共中央起草致各中央局、分局、前委电,对报告制度作了补充规定:
“(一)你们对于下级发出的一切有关政策及策略性质的指示及答复,不论是属于何项问题(军事、土改、财政、经济、整党、政权、外交、工青妇运、宣传、组织、文教、城工、肃反、打人杀人及对待中间人士等),不论是用电报发出的或用书面发出的,均须同时发给中央一份。
(二)下级向你们所作政策及策略性的报告,其内容重要者,亦须同时告知我们,文长者摘要电告或函告。
(三)每一个中央委员、中央候补委员均有单独向中央或中央主席随时反映情况及陈述意见的义务及权利。”
△同日
为中共中央起草致中央工委电,指出东北局02月14日回答中央关于哈尔滨市劳动法草案的批评与指示一电,内容很好,请中央工委在抄送此电给各地时,在文尾附抄下列文句:
“东北局此电表示的方针是正确的,其中所述哈尔滨去年秋季所犯对于私人资本的‘左’倾冒险主义错误,华北、华东、华中、晋绥各区曾有相同情形,或者还更严重。
在公营工业方面,例如邯郸局【58】管辖下的军工企业,则有与东北相反的情形,工人待遇甚高,产品成本很贵,难于持久。
望各中央局对于自己的工商业及工运方针,作一全面检讨,务使这方面的工作彻底走上正轨。”
【58】邯郸局,指领导机关设在河北邯郸的中共晋冀鲁豫中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