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嵩庆日记>19470821

上午赴省行开常董会,对于特别会计事,拟于星期六邀各董事讨论。
中国法律与办法,多是不确实,如过分利得税【1】明知办不通而尚办,即其一例,结果以伪相竞,不知伊于胡底也。
顾秉圭又来借去二十万元。

【注】
【1】过分利得税:国民政府1938年开征“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是抗战时期,仿效国外先例,针对因战事而获过分利得的工商业界课以重税,供给战费。
政府制定本税时,其目的除增加国库收入外,兼有均平国民负担,遏制战时暴利的作用。
然而,由于法条本身设计上的缺失,让许多暴富者有逃税空间而失去税制公平性,加上通货膨胀效应与实施技术问题,导致这项良好税制,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1947年停止,改征“特种过分利得税”。
使用13级超额累进税率10%-60%,仅对营利事业利得一项直接税课征,规定从1月起与营利事业所得税合并申报,次年4月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