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一日
微雨竟日
开学习小组会,我组看毛、斯四个文件。
看三十五年四月国民党政府颁布的土地法,其中卖国条文:
第十八条:外国人在中华民国取得或设定土地权利,以其本国与中华民国订有平等互惠条约并依其本国法律准许中华民国人民享有同样权利者为限。
为后订之中美商约安了注脚。
官僚机关圈禁土地条文:
第八十六条:市县地政机关关于管辖区内之农地,得依集体耕作方法商同主管农林机关为集体农场面积之规定。
第二百三十九条:被征收土地应补偿之地价依左列之规定:
三、未经依法规定地价者,其地价由该管市政机关估定之。
这是所谓“垦殖公司”强圈民地的张本。“集体农场”不是各个体农民自愿来集体耕,而是官僚资本强圈民地,驱失地农民来做集体农奴。所以没有怎样才能算做集体农场的规定,他不要这规定。地价永远不会申报定的。他们却急要征收,就由他们自设的地政机关来估定。愿不愿由你,地是圈走了。
骗人的流氓式的条文:
第二十八条:省或院辖市政府对于私有土地,得斟酌地方情形,按土地种类及性质,分别限制个人或团体所有土地面积之最高额。
前项限制私有土地面积之最高额,应经中央地政机关之核定。
这个“得”永远不会“得”出来。就是“得”出来了,一定是四大家族都不会超过的最高额,否则中央地政机关不会核准。
第三十条:私有农地之所有权之移转,其承受人以承受后能自耕者为限。
这条除限制要出卖农地的人必须卖给官僚资本所统治的垦殖公司等外,不会有他意义。
第三十二条:省或院辖市政府得限制每一自耕农之耕地负债最高额,并报中央地政机关备案。
怕农民银行等农村高利贷机关“烂帐”及花高价收买农地。
第三十三条:承佃耕作之土地合于左列情形之一时,如承佃人继续耕八年以上,得请求该管县、市政府代为照价收买之。
土地申报价永远不会办,照价收买永远是空文,何况还有许多限制?!
加租条文:
第九十四条:前项房屋(政府建筑的)之租金,不得超过土地及其建筑物价额年息百分之八。
第九十七条: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过土地及其建筑物申报总价额年息百分之十。(年息二字难解?)
第百十条:地租(耕地)不得超过地价百分之八。
这就许多地方实际要加租。
此外还有所谓土地计划,如滥行于农村是害人的。
陈瑾老说:“司法界要消毒,贪污舞弊的太多了。”我说:舞弄法文,替卖国贼、独裁者张目的那些所谓专家更为可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