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十五日
我与菲律宾政府商订友好条约,其内容原与中、暹及中国与中南美诸邦新订条约无异。
彼此以最惠国待遇给予对方。
菲方以菲律宾与美国有特殊关系,要求将菲方所给予美国之待遇不列入最惠国待遇范围,我亦已迁就。
然菲政府以缺乏经验与见解之故,仍一再支吾反覆,予于月前乃命令我驻菲公使陈质平停止谈判。
近来菲方以菲英条约之谈判,亦遭遇困难(似因英方不甚愿意将美国待遇列于最惠国待遇之外),乃又向我表示友好,愿接受我之主张,重开谈判。
此一谈判大概可于二、三日内完成。
相关人物:陈质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