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史大事记>19461114

11月14日

蒋介石在京招待国民党籍“国大”代表,勉其依法执行制宪任务,体察国家政治现实情况,制定可行之宪法。

△ 立法院长孙科接见立法委员代表,对宪草政治协商经过详加说明,并指出“五五宪草”订正稿提交立法院审议系国民党总裁之意。但各委员对立法程序问题争论激烈,仍未获得一致意见。

△ 周恩来对法新社记者谈,“除非政府取消召开国民大会,而召集政治协商会议综合委员会,则中共驻京代表团及北平军事调处执行总部中共代表将返延安重新请示”。

△ 民盟主席张澜就“国大”问题对记者谈,“目前即使第三方面提出了国大代表名单,不特不能促进中国的和平,民主、统一,相反更会造成纠纷,使将来连第三方面也没有了”。“所以民盟绝不参加一党国大”。

△ 社会贤达、青年党、民盟代表在京开会,继续商谈当前时局问题。无结果。

△ 青年党秘书长陈启天晚11时在京对记者谈,该党决定参加“国大”。

△ 民主社会党负责人张君劢由沪飞京,晚又离京赴沪,会商该党出席“国大”代表名单。

△ 社会贤达莫德惠、钱新之、缪云台、胡霖、李烛尘向“国大”报到。彼等谓“国大”延期三日,乃系彼等要求,现三日已过,当实践前言。

△ 国民政府公布《修正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国民政府部分:特任800,简任一级680,八级430,荐任一级400,十二级180,委任一级200,十六级55。

△ 行政院训令各省、市政府,重申:“凡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机关非法逮捕拘禁时,其执行机关,应于二十四小时内,将逮捕拘禁之原因,以书面示知本人及其最近亲属。又在接到法院之通知或提审票后,应即依期具复。或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逮捕拘禁人解送,如有故违,依法处治。至接受申请法院,亦应履行其职务,不得因循敷衍,致违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