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06月19日
中央政府代表(张治中)与新疆暴动区域(伊犁、塔城、阿山3区)人民代表之间以和平方式解决武装冲突条款:(1)政府给予新疆人民选举彼等相信之当地人士为行政官吏之选举权;
(2)政府取缔对于宗教之歧视;
(3)国家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内之文书,国文与回文并用;
(4)确定民族文化与艺术之自由发展;
(5)政府给予商民以国内外贸易之自由,但对外应遵照中央政府与外国所订商约之规定;
(6)中央对新省政府之组织扩充委员名额为25人,10名由中央委派,15名由各区人民代表保荐,中央任命;
(7)准予组织民族军队,此项人员之补充以回教徒人民为原则。
01月02日签字于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