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少奇年谱>19460318

1946年03月18日

为中共中央起草致中共谈判代表团电:
据新华社报道之15日所决定的修改宪草原则三点,我们仍深感不妥,因为这动摇了议会制、内阁制及省之自治地位,必给国民党保持独裁以极大便利,国家民主化就没有可能。
因此必须迅速加以挽救,或者由代表团撤回对15日决定所给予的同意,或者要求召开政协全体会议否决15日的决定,或用其他办法来挽救。
“国民党二中全会是坚决反对国家民主化的,他们必然坚持要修改宪草原则,国大代表名额他们又擅自增加,我与民盟在国大保持否决权将不可能。
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决不能参加国大、参加政府。
此点望你们即与民盟人士商量,并在适当时机告知国民党”。

△为中共中央起草致叶剑英、饶漱石、罗瑞卿并刘伯承、邓小平电:
“所有解放区各工矿主人,只要他们未曾投敌者,不进行反共活动,均可回到解放区接收并经营他们合法的产业。
权益我均予以保护和便利。
至于抗战期间,敌人所参加之资本,则将作为地方公产。
汉奸资本亦将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