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日
约集本党中央负责同志,提示对宪法草案之意见十二项,大要为:
(一)本人对于宪法草案,向未发表意见,实因 总理遗教明白昭垂,我中华民国之宪法必为五权宪法,无待余之多述。深信宪法之起草与制定,必不违背 总理之遗教也。余之对宪草不多发言者,更因国人一般心理,对人对事,常多混淆。余若发言,或恐有人以为余有希望作总统之意,而所言者乃为自身打算,故宁缄默不言。
(二)今日在座者,均本党老同志,余敢明言余不担任总统。但余为党员,必绝对遵奉 总理之遗教及本党五权宪法之党纲,此则为不可移易之志愿,亦为余之决心。
(三)此次政治协商会议中,宪草所决定之原则与 总理遗教出入处颇多。余事前未能评阅条文,在协议决定以前,不及向本党代表贡献意见,以相商榷。协议既定之后,本党代表八人所同意者,党不能不为八位代表负责,虽有不同意之处,党亦祇好为所派遣之代表负责也。然事实上欲据此原则作为定案,则窒碍甚多,且决不能拘束国民大会而使之通过,亦为甚明之理。
(四)本党致力革命,为三民主义五权宪法而奋斗。吾党同志先烈之流血牺牲,即为实行三民主义与五权宪法。今协商会议虽接受三民主义,而对五权宪法则多所改易。如此则本党不啻自己取消其党纲,而失其存在之地位,且亦无以对已往为革命奋斗而牺牲之先烈与军民。故余为此事,实甚彷徨不安。
(五)凡事不可太勉强,吾人如变更 总理五权宪法之精义,而制成一种不合党纲、不适国情之宪法,则他日本党同志必有揭五权宪法之名义而革命者,吾人将无法加以制止,而祸患将不堪言,故不可不慎之于始。
(六) 总理最主要之遗教,为建国大纲。若引用其他讲演论文之片段,而置建国大纲于不顾,此即不免流于曲解,不足以服党内同志之心,亦不能保证国民大会代表之不反对,故宪草之制定,必须以建国大纲为准绳。
(七)余之见解,以为此时吾人提出于五月五日国民大会之宪法草案,必当绝对符合于 总理五权宪法尤其建国大纲之遗教。待本届国民大会集会决定宪法,而召集下届国民大会时,本党乃为真正还政于民。换言之,下届国民大会时,如对宪法有所修改,而对五权宪法稍有变通,本党乃可通融接受,此时决不可牺牲五权宪法之精神,否则本党即丧失其立场矣。
(八)或有以为祇要不背五权宪法之精神,而不必拘泥于五权宪法之形式者。此亦为不尽妥善之论。余之意见,即五权宪法之形式,亦不可多所变更。
(九)政治协商会议协商决定之宪草原则中,最不妥者,即为国民大会不以集会之方法行使四权。而以全体国民各在其居住地点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四权。因我国民情散漫,公民智识更未普及,假设各地人民得不以组织国民大会之方式,而在原地行使四权,设使有人利用此点,随时号召各地之选民行使四权,则国家基础即随时摇动,而陷于不安之状态。故此项原则为最不妥善者。
(十)原则中又一不妥之点,必须注意再加研讨者,即为中央政制。此在宪政初实行时,尤关重要,应顾及我国之国情及事实,不可以若干学者空想之理论,拼凑而成,致有扞格难行之处,使政府成为无能之政府,而无法做事。
(十一)省得自制省宪一节,并不见于建国大纲,而县为自治单位,则明言于建国大纲者。余意省宪制定,在最近五、六年内当不致成为事实,吾人无须重视。但省的地位之确定(如省得兼为自治单位之论),与省长民选之实行,须于缩小省区同时考虑,方不致演成散漫割据之局面。
(十二)本人对于法律无暇研究,惟知以 总理遗教为依归,实因宪草关系国家未来之安危,故不得不直陈所见。深望今日在座之各位老同志,于此次宪草审查委员会开会时,尽保障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之责任。
是日
「中共」在重庆制造较场口事件。盖「中共」为掩饰其虚伪和谈,连日在延安及各地发动所谓「庆祝政协成功大会」,今日复在重庆较场口啸聚开会,为羣众所不齿。会中并有中国农会主席刘野樵者,争夺主席,于是「中共」嫁祸,自殴其徒众郭沫若、李公朴、施复亮等,诬指出于中国国民党所迫害,此则以庆祝政协为词,而实际破坏政协也。
相关人物:郭沫若 刘野樵 孙中山 李公朴 施复亮
出处:卷6上 40-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