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
政治协商会议开议,蒋中正亲临主持并致词。其致词大旨为:(一)中国在世界大战中的任务,正如其他联合国一样,要赢得胜利,并且要赢得和平。(二)会议所要商讨的,是国家由战时渡到平时,由抗战进到建国的基本方案。(三)抗战结束以后,政治上和社会上一切设施,都要尽量纳入正常轨辙,树立宪政基础。(四)今天人民最迫切的要求,是求安定、求复兴、求国家的统一进步与繁荣。以此本会所要充份商讨的,也就是以这些最迫切的要求为基础,来确定当前的国是。随后并对协商代表提出三点希望:第1、是要真诚坦白,树立民主的楷模。第2、是要大公无私,顾全国家的利益。第3、是要高瞻远瞩,正视国家的前途。词毕,当即宣布政府决定实施事项四项:(一)人民之自由:人民享有身体、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之自由。现行法令,依此原则,分别予以废止或修正。(二)[政](对)党之合法地位:各政党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并得在法律范围之内公开活动。(三)普选:各地积极推行地方自治,依法实行由下而上之普选。(四)政治犯:政治犯除汉奸及确有危害民国之行为者外,分别予以释放。
电沈阳杜聿明司令长官,指示停战令将正式颁发,希妥作应有之处置与决定。电曰:「停止军事冲突令将正式颁发,弟接令时,应作以下之处置与决定:(一)我军决进至凌源、建平二城为止。(二)停战令发布后其生效时间当在03日或05日之后。此令生效时,前方部队行动必须严令就地停止,万不可擅自行动,希令前方各级主管官切实负责遵行勿悞,如何处置,盼立覆。」
又电北平王叔铭副主任,指示于接奉停战令后应即停止一切扫射与轰炸,电曰:「停止冲突令即可颁发,接令后应即停止一切扫射与轰炸,但须侦察之地,应与我陆军联系,如有必要不妨随时侦察可也。」
电复熊式辉主任,同意收编东北伪军及土默特旗长沁布多尔济部。盖熊式辉主任为此曾连电请示也。
附录
熊式辉主任原电
电(一)「请准将东北伪军酌予改编,经商得苏方谅解,在长春成立东北保安第4总队,派少将高参陈家珍为总队长。」
电(二)「据杜聿明电土默特旗长沁布多尔济部,现率热北第1支队宣抚各蒙旗来归,并与第13军确取联系,攻略清河门,阜新各地等情,查热河省保安司令部经钧座来平时批准成立,并报职行营有案,拟请该支队改编为热河省保安团队,暂归杜长官指挥。」
颁发停战令。
附录
停战令
「中华民国国军及『共产党』领导下之一切部队,不论正规部队、民团、非正规部队或游击队,应即实行下列命令:(一)一切战斗行动立即停止。(二)除下列第5项附注另有规定者外,所有中国境内军事调动一律停止。惟对于复员、换防、给养、行政及地方安全必要军事调动,乃属例外。(三)破坏与阻碍一切交通线之行动,必须停止;所有阻碍该项交通线之障碍物,应即拆除。(四)为实行停战协议,应即在北平设一军事调处执行部,该执行部由委员三人组织之,一人代表中国国民政府,一人代表『中国共产党』,一人代表美国。所有必要训令及命令,应由三委员一致同意,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名义,经军事调处执行部发布之。(五)附注:(甲)本命令第2节,对国民政府在长江以南整军计划之继续实施,并不影响。(乙)本命令第2节,对国民政府军队为恢复中国主权而开入东北九省或在东北九省境内调动,并不影响。(丙)本命令第3节内所云之交通线,包括邮政在内。(丁)国民政府军队在上项规定下之行动,应每日通知军事调处执行部。(六)上开命令,应自即日起开始实行,迟至本年01月13日下午十二时止,务必在各地完全实施;仰各遵行,不得违误为要。」
关于政府代表与「中共」代表会商停止军事冲突与恢复交通协议,今日公布。其全文为:「关于停止国内军事冲突办法,兹商定如左:(一)停止国内各地一切军事冲突,并恢复一切军事交通。关于停止冲突及恢复交通之命令,依第2条之规定商定之。(二)因国内军事冲突及交通阻塞等事,与我国对盟邦所负有之受降及遣送敌俘义务有关,故应由政府与『中共』各派代表一人,会同与马歇尔将军从速商定办法,提请政府实施。(三)由国民参政会驻会委员及政治协商会议各推定国、『共』两党当事人以外之公正人士八人,组织军事考察团,会同国、『共』双方代表,分赴全国发生冲突区域考察军事状况、交通情形,以及其他与国内和平恢复有关事项,随时将事实真相提出报告,并公布之。」
是日
联合国首届大会在英国伦敦揭幕。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成立,我国为常任理事国之一。
相关人物:熊式辉王叔铭陈家珍杜聿明George Marshall
出处:卷6上 9-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