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鼐日记>19451031

10月31日 星期三

晨间接到县府公函“教卅四酉字第6749号,10月30日发”:

案准武威县文献委员会文〈34>酉字第五号公函开“查西北历史考古组组员夏鼐(现暂住本城东小井子门牌七号内),曾于数日前往金塔乡南营儿开掘慕容氏古墓,发现大唐金城县主及慕容曦光墓志二幅,陶瓷、画片、木偶甚多,本会负有保存搜集地方文献之责,对此与地方历史有关之文物,未便任其自由迁移,相应函请贵府转函该员将发现上项古物移交本会以便保管为荷等由。准此,查本县古物应留存地方,考查人员考查时可制作记录,不必将物品带去,如必须继续研究,则请以正式机关公文提去研讨,再行酌定,除函复外,相应函达查照办理,并希见复为荷

此致

西北历史考查组组员夏

县长 马国昌

当即函复如下:

迳复者,顷接贵县府教卅四酉字第6749号公函,内开‘查本县古物……再行酌定’等由。查采掘古物,中央早有法令规定,准许中央或省市直辖机关呈准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领得执照后采掘携回研究保管,历年中央研究院及北平研究院在豫鲁陕各省采掘,皆系如此办理,并未闻有在各县所采掘之古物应留存地方考查之规定或事实。敝组此次来武威采掘,曾领有执照,并曾请省政府转令贵县府协助,即此次赴南营儿工作,亦曾承贵县府派警随往协助,俾一切工作得顺利进行,敝组甚感盛情。不图今日忽听地方文献委员会一面之辞,不顾法规,欲扣留敝组所采古物,拨归地方保管。敝组闻讯后,曾赴贵县府详加解释,乃仍来此公函,殊深诧异,或由于公函之发在解释之前欤!敝组系奉国立最高学术机关中央研究院之命令而来,采掘古物携回研究,皆在法规之内,并无越规行动,尚乞贵县府继续予以协助,则铭感无既矣。相应函复,并请代向地方士绅解释为荷!

此致

武威县政府”

又发一电与赵龙文厅长:“民政厅赵厅长勋鉴,请转陈谷主席,武威县府听士绅之言,欲扣留敝院所采古物,请即电令县府保护放行。夏鼐世[31日]

今日拓慕容曦光及金城县主墓志各一份,又二者志盖各一份。胃病复发,精神恶劣。

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