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献堂日记>19450302

支部欲建筑训练道场于坑口,其位置未定,使张文权[环]以电话嘱其来定位置。
天佑同会水来,士英在焉,子卿亦至,闻刘庭定罪二年,执行犹预[豫]五年,其子定罪二年,执行罚金千圆云。
【1】
敌机爆击,丰原、潭子、北屯、西屯颇有损害,村田郡守适在北屯,夜以电话见舞。

【注】
【1】刘庭:吴厝人,雾峰庄协议员,前亦为一新会会员。
1944年因和其子盗卖农民伙食粟六千余斤及盗杀猪之关系,1945年被判刑两年,缓刑五年,其子亦被判刑两年并罚金千圆。
(《台中州及所属团体职员录》,昭和十四年版,页二○八;
林献堂着、许雪姬编注,《灌园先生日记(十六)1944年》,页三八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