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4年10月07日
星期六
阴
午后三时,刘汝明[1]到部云:
奉招入陆军大学将官班受训,抵渝已数日,详述其防地豫南各县情形,甫毕,刘和鼎随至,亦云奉招入陆大将官班受训,并报吿所部正遵令由豫鄂边区向巴东开拔,到巴东后,或更须南移,是否用诸黔桂边境,尙不之知,坐谈约半小时,同辞去。
巴县田赋管理处副处长李胤明贪污舞弊案,本部10日前已判决处以死刑,因呈报委座核示,尙未批下,故不便宣布,数日前大公报登载新闻一则,谓李胤明案得有力者为之斡旋,情形渐缓和云云。
其意似暗含本部曾受运动,殊属可笑。
本日奉批准,如判执行,即饬组将李胤明枪决并拟新闻稿,交各报馆发表,俾众周知,该报之疑议,亦可不攻自破矣。
新闻记者往往不查明事实,任意揑造谣言,俾是非混淆,轻重倒置,蒙其害者,恐或不在少数也。
[1]刘汝明,字子亮,河北献县人。
行伍出身,为冯玉祥西北军干部,由下级官佐洊升至师、军长、察哈尔省主席,抗战旣起,任第2集团军副总司令。
时任第2集团军总司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