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4年10月06日
星期五
阴雨
午前十时,接侍从室第1处函转委座侍参微代电,查询运输第29团团长钟士铮等克扣军饷,打死新兵案,云此案原限10日内判决呈核,何故至今尙未办理,极为诧异。
盖本部早已遵限判决,业于上月19日将判决书送会转呈委座核批,似不至搁置会中如是之久。
午后四时,赴会出席会报,以此问何总长敬之,据答本日奉到批示,准如判执行,即招曾秘书取批示掷交阅之,系委座亲笔,由侍一处注明05日发出,致本部查询之电,亦由侍一处于同日发出,颇为不解,旋思侍从室人多事繁,联想不易紧密,有此矛盾现象,殊无足怪。
会报毕,用电话转吿刘秘书主任,速派人来寓,批示回部,并嘱转饬审判组执行钟士铮等五犯死刑后,除拟新闻稿,在各报登载外,更通电全国军队知悉,俾不肖军官有所戒惧,勿再干犯法纪,蹈钟士铮等覆辙,期寓教化于惩罚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