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中正大事长编>19431030

三十日

 中、美、英、苏四国协议于莫斯科签字。先是十九日,盟国为商讨战后欧洲 问题,在莫斯科举行美、英、苏三国外长会议,会前,美国罗斯福总统,决心「全力支持四强观念的确立,即令因此而使三国外长会议不能达成协议,也在所不惜」。于是,在三国外长会议席上,美国赫尔国务卿乃提出设立战后国际组织之宣言草案,并主张即以此草案作为「四强宣言」发表,英国艾登外相立即表示支持。在此之前,此草案及英国之修正案,曾分送我国。且经我分别电复表示同意。但唯独苏联莫洛托夫外长反对,声言:「此次会议只讨论三强宣言,而不涉及四强」,赫尔国务乡乃再加说明:「中华民国由于抗日战争的卓越贡献,已列为世界四强之一,如果中华民国因为四国协议一事受到排斥,则在军事与政治上所造成之不良影响,将是无法估计,就太平洋区域而言,美国势必重新布置,以稳定该地区之情势,美国安全亦必因美国防务重点转移而受影响,且美国舆论一向支持中华民国,如果附和苏联排斥中国政府加入四国协议,美国人民将大感失望。」并告以:「美国的决心是───如果不以四强名义发表,则不惜流会。」至此,莫洛托夫始无言以对,二十六日通过四国宣言全文,苏联莫洛托夫外长仍以前项理由,再生枝节,傅秉常大使电陈详情,二十七日

蒋中正于得电后自记所感曰:「傅秉常大使来电,知四国协议,在莫斯科三国外长会议已经通过,某国言中国现无代表在会中,此协议仍应由三国签字发表,而美国赫尔国务节则谓须由四国签字为宜。据赫尔称,其时甚迫,如我政府不速派员签字,则月[杪](秒)闭会,即由三国签字矣。余乃覆电令傅以全权代表签字,并各别通告驻华美、英、俄三国大使转告其各外长,使俄国不致误以为见外而复生故障也。如果此事顺利进行,则我国在国际地位又前进一步矣。」至二十八日晚,傅大使接奉授予全权电令,二十九日晨备函通知美、英、苏三国外长,乃顺利于今日下午六时签字,而我在世界四强之地位即正式确定,此要亦为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同盟国之最大政治胜利也。

附录

 中、美、英、苏四强普遍安全宣言全文:「美、英、苏、中政府根据一九四二年元旦之联合国宣言及其各项宣言所共同决定,各向其现与作战之轴心国家进行战事,直至此种国家在无条件投降下屈服为止之决心,且鉴于其为本身与为其与国对于侵略之威胁,谋得解放所负之责任,并鉴于由战争至和平,其演变必须迅速而有秩序,且为建立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俾全世界人类及资源用于武装方面者;可达最低限度起见,用特联合宣言:(一)彼等为进行与其各个敌人作战,而约定之共同行动,将使继续以致力于组织及维护和平与安全。(二)彼等之中,凡与一共同敌人作战者,对于所有有关该敌人之投降及解除武装之事项,均将采取共同行动。(三)彼等对于敌人违背投降条件之行为,将采取一切必要之措施。(四)彼等承认有于最早可能实现之日期,成立一普遍国际组织之必要,以各爱好和平国家主权平等之原则为根据,此种国家无论大小,均可为会员,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五)在重新恢复法律秩序与成立普遍安全制度之前,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起见,彼等得随时会商,并于必要时与其他联合国国家商议,以代表国际社会采取共同行动。(六)彼等在战争终止以后,除非为实现此宣言之目的,并经共同会商后,不得在他国土地使用其武力。(七)彼等将共同并与其他联合国磋商并合作,俾能对于战后军备之规定,获得一实际可能之普遍协议。莫洛托夫、赫尔、艾登、傅秉常,一九四三年十月三十日。」

汪伪组织与日敌竟签订所谓「同盟协议」,蒋中正得报自记所感曰:「倭、汪本日在南京又签订其所谓同盟条约,名为两国永远亲善,而无年限规定,是其昔日之基本条约为出卖整个国家,而今乃永远出卖,不知此禽兽如何结局矣?」

相关人物:傅秉常 Franklin Roosevelt Cordell Hull Anthony Eden 汪兆铭 Vyacheslav Molotov 

出处:卷5上 421-4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