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3年01月17日
星期日
上午阴下午晴
军训部校阅委员会代主任委员刘士毅、办公厅主任蓝腾蚊等,伪造文书购纱舞弊案,其内犯罪嫌疑最重者,为刘士毅之妻饶秀兰,以女人无公务员身份,犯罪应交法院办理,故未予传讯,其余诸人判决,签呈委座核示时,刘士毅虽判处徒刑两年,因有特殊关系,政府中各要人多为其奔走解救,委座扼于政治环境,亦不能不曲予宽宥。
顷奉批刘士毅准缓刑两年,饶秀兰应处徒刑四年,余如拟。
饶秀兰于案破后,早已避往他处,签报委座时,业言及之,无从执行。
委座当然明悉,所以如此批示者,盖欲减轻刘士毅之罪,即不能不移其罪一部份于他人也。
自本部成立以来,委座为犯罪者减轻此次第1次,实具有万不得已之苦衷,所惜者法律受政治之支配,有势力即可不为法律所拘束,从此开其端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