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2年11月17日
星期二
[1]去地方法院应审。
唱歌时忽然又涌起了一种愤怒,今天开庭,如果在庭上他们无礼,我一定要给以反抗,拒绝出庭。我想是不会的。但对这些假证人,始终有着憎恶,不能和解。
早饭后因褓姆事,几乎又和他们吵起,这是自己太气躁的缘故。接着去法院,审讯经过很简单,推事姓李,是一个从法律学校毕业没有多少实习经验的人。他态度很好,客气,这不是开庭,简直在谈天。这是这里的法律和剥削阶级法律不同的地方。
晚间回来,我骗芬说判了两年半苦役,她竟信以为真,很难过。虽然我吿诉了她真相,她还有些不愉快。两个人幻想着,假设真如此,她将怎办?我说:“人可以应付一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