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2年11月05日
星期四
(一)记日志,拟对绥德函并送朱行长信二件。
(二)高厂长[]来商印总税局的花子[]答应于十二月内代印一部分。
(三)校对樊一萍同志起草的交换所兑换规则。
(四)参加王炳阳[]同志所召集之思想检讨论(会)。
(五)午后二时参加大礼堂之高干会听整关系报告(高岗同志的报告)。
[1]边区银行所属光华印刷厂厂长高秉仁。
[2]即印花,贴在商品上的纳税证据。
[3]王炳阳当时任边区银行干部科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