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2年08月29日
星期六
晴
现行惩治贪污条例,与当时情形不甚符合,一般公务员、军人巧于舞弊者,皆无从绳之以法。
因之贪污案件日益增多,长此以往,政治风习必败坏至不可收拾,再四考虑,不能不予以修正。
数日前以修正要点,一一面告李高级法官,嘱其拟稿呈核,今日将其所拟修正及新加之条文送阅,大致尙妥,惟有一、二处略欠周密,特附注意见,带往部中,招李高级法官至办公室,再详细指示之,俾遵照重行整理,以便呈请最高国防委员会核准,转呈国民政府颁布。
盖余之本意,重在防止公务员、军人之假借职权,藉端索取,及蒙蔽长官舞弊营私等行为,故以奬励告发及检举为先决问题,今日之所谓贪污,实皆发源于此,不除其病根,而冀有以转移之,是犹南辕而北其辙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