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 克难坡
手谕政务会议:缮写人对稿件看出错误,代拟稿人将封面上修正,是为起稿人改错,是补过行为。未将里面亦改正,是为人补过未做彻底,是他补过之功未做圆满。他并无过。很明显的因他的修正是减少了公文的错误,并未增加了公文的错误。减少了他人的错误是功,未增加错误是无过。此事是起稿人的错误。起稿人不知道移了住地是错的有因,但错即应有负责人。他不知道移地方一节,如系他应能知道而不知道,是他的错误,如系某人应该教他知道而莫有教他知道,是某人的错误。错了应该找见错的负责人,予以惩处,不应将为人补过未做彻底的人,不论其功而反责其过。政务会议应本此切实考较,作为以后处事的根据,并以此教人。对受惩者予以安慰,并找出应使起稿人知道移了地方而未使其知道的错,是谁负其责,予以惩戒,才够个适当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