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7年08月12日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抗战中地方工作的原则指示,指出:
一切地方工作,以争取抗战的胜利为最基本的原则,对于所有参战的政府与军队应该完全站在积极拥护的立场,在这一立场上,对于它们的缺点与错误进行善意的严肃的批评。
可能时应该同各地政府与军队进行各种具体的统一战线的活动与组织,同时应该普遍组织合法的统一战线的人民参战团体,在它的总的领导下,可以发起各种吸收群众参加的活动与组织,保证一切愿意抗日的派别到里面工作,并发展其中的民主。
或者可以首先组织各种上述的个别的统一战线团体,然后再把它们联合起来,组织总的领导机关,这可以就各地的情况来决定。
共产党员应该以抗战积极分子的面目参加到政府与军队中去,并取得其中的领导位置。
在抗战中,应该坚持争取民主权利的斗争,同时应该领导改善民众的生活的斗争。
在日寇占领区域及其侧后方,可发动广泛的游击战争。
同各党各派的政治斗争任何时候都不能放弃,但如何争取抗战的胜利的问题,应该成为斗争的中心。
指示还指出:
应该巩固与扩大党的秘密组织。
党的工作与组织应适合于战时形势。
加强地方党独立工作的能力。
共产党员应该以自己的正确主张,艰苦工作,模范行动,谦虚态度,去取得群众的信仰、拥护与爱戴。
指示最后指出:
必须同民族失败主义作斗争。
在斗争中巩固民族的自信心,指出抗战必然胜利的前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