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月13日 星期三 03月八号 晴
李哲生买地建屋,约一甲地,洋楼一座,平房数间,共用大洋六于数百元,一人自居,并未租人。然则予十四号宅亦不必拘拘定于招佃也。郑钦安之媳同其子与媳来看房,议定押租大洋六百元,房租大洋每月二十四元,当交定洋二大元。予昔与钦安同居陕西街,而彼云房可久住。因系相知之人,而非时时迁移者,故愿少月租以省事也。每月可收租五十四元,又可少付利息十八元,是得七十二元也。(十四号押洋六百元,五十八号押洋四百元。售二十四史二百元,共一千二百元)再以八百元及五百元计之,共一千三百元,则该利洋十九元五角,凡七十三元五角,为01月之收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