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日:19320123-年月日
下一日:19320125-年月日
1,24(一二,一七)
甲、外交部长陈友仁声言政策不行,辞职赴沪。
乙、中央大学教授停课索薪。
相关人物:陈友仁
01月24日
外长陈友仁以对日绝交之外交方针未蒙中央采纳,口头向孙科辞职赴沪。
次日,陈在沪发表辞职谈话,称:
“过去蒋介石对东三省事件,原一贯主张其消极不抵抗政策,以致锦州失陷。”
“蒋氏此种消极政策,如更进一步,难保不接受日人之要求。”
“蒋氏至今实力犹存,而其反对余之外交主张,又若是其坚决,此余所以不能不即日辞职以谢国人。”
△ 蒋介石、汪精卫等在南京励志社开中政会特委会,讨论对日外交问题,主张仍采妥协政策。
会议认为陈友仁外交政策,基于隔阂国情,徒为孤注之一掷,决不可行,故毅然不采用。
对陈之辞职,经讨论决定不予挽留。
△ 蔡廷锴等到苏州召集第19路军驻苏将领举行紧急军事会议,传达解释23日所发密令,与会各将领一致表示反对不抵抗和拥护团结抗日。
△ 沪续到日航空母舰“能登吕号”并飞机六架。
巡洋舰“大井号”中之日海军陆战队400余人在汇山码头登陆,分驻公大纱厂及杨树浦日兵营房。
26日,日又续由佐世保军港调派驱逐舰“皋月”、“文月”、“水无月”、“长月”、“三日月”、“菊月”、“望月”、“卯月”、“陆月”、“如月”、“弥生月”、“夕月”及统率该舰等之巡洋舰“夕张号”等13舰到沪。
“夕张”舰上之陆战队468人在沪登陆。
△ 南京各界抗日会因日军在沪横行,复调大批军舰相威胁,特呈国民政府要求对日严重抗议,并调大军往沪防卫。
△ 国难会议会员吴佩孚由五原抵包头,表示“非团结不足以救国”。
△ 皖省主席陈调元电请行政院取缔蚌埠中华抗日救国义勇军第4支队筹备队。
28日,行政院长孙科、军政部长何应钦复电“应予禁止”。
△ 全国邮务职工总会在沪成立。
△ 上海兵工厂运输火药船三只,在黄浦江爆炸,死难30余人。
01月24日
辽西抗日义勇军郑桂林、于百恩等部在打虎山附近,击坠日军飞机,并歼灭花泽部队。
1932年01月24日
列席中共临时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汇报日商纱厂工人罢工情况。
指出:
因反对资本家取消工人的月赏掀起的罢工,日本纱厂是关键,如果日厂工人斗争失败,其他厂是很困难的,因此必须坚持。
至于日厂是否会关门,我以为不会,因为这样他们损失太大,同时招收新工人亦不容易。
因此如能坚持下去,得到相当胜利是有可能的,至少维持月赏是有可能的。
1932年01月24日
△同朱德、王稼祥共同签署中革军委任命张际春为公略学校政委的通令。
△1932年01月24日
与王稼祥、彭德怀共同签署中革军委命令,委任张际春为公略学校【1】政治委员。
△01月24日 星期日
搜集材料作人类学答案。
做了6页。
这两天胃病又发,下午与王栻下两局棋,都输了。
1932年01月24日
阴。
吾妈不在家,什么东西都找不到。
我要照片、文凭,预备考学校用的。
1932年01月24日
上午会李任潮,尚有不慊之象,余以诚意待之,并授其任务,彼似觉感动也。
下午访哲生未晤,恐其离京逃跑,及至励志社见汪,果然以藉口往邀友仁回任,实则自己脱逃也。
陈友仁声言非对日绝交与对俄复交之外、无办法,是其主张对日绝交者,即为对俄复交之阴谋,显然暴露。
陈贼与以家国供牺牲,其肉不足食矣。
01月24日
做事须有章程,必须实行章程,尤须改良章程。
全月17日 星期 01月二十四号 阴
饭后彦适来,交大洋四元转交沈靖卿买石章,刊“成都吴氏宜陀堂印”八字。
1932年01月24日
星期。
晴。
下午得真吾信。
协议组合长常务理事
曾林氏阿英持蔡式谷之信来,言26日将实行土地引渡[1]假处分,请使一能国语及一能测量之人到嘉义相待。
余乃命坤山与之同往。
陈寿为大安会社作事糊涂,於前月命其辞职。
本朝、犹龙立会,使张添财、林纪璧与之书类引继。
森林主事、[2]石原林藏及二水张新延来访。
七姊、阿面来,与阿面商量,欲使伊若住在公厅左畔大房间,她甚表同意。
吴万成、谢廉清来,万成亦欲入新民报社,托余为之绍介。
三时招犹龙、士英、资彬同到幼春处,协议组合长及常务理事问题。
余赞成幼春昨日提案之第1条,以阿华为组【合】长、士英为常务,他三人亦同意。
即命成龙明日往关子【岭】唤阿华归来,资彬决定辞退理事。
八时招廉清、成龙往戏园观剧,五弟、六龙亦往观,余仅看三十分即归来也。
协议组合长常务理事
曾林氏阿英持蔡式谷之信来,言26日将实行土地引渡【1】假处分,请使一能国语及一能测量之人到嘉义相待。
余乃命坤山与之同往。
陈寿为大安会社作事糊涂,于前月命其辞职。
本朝、犹龙立会,使张添财、林纪璧与之书类引继。
森林主事、【2】石原林藏及二水张新延来访。
七姊、阿面来,与阿面商量,欲使伊若住在公厅左畔大房间,她甚表同意。
吴万成、谢廉清来,万成亦欲入新民报社,托余为之绍介。
三时招犹龙、士英、资彬同到幼春处,协议组合长及常务理事问题。
余赞成幼春昨日提案之第一条,以阿华为组【合】长、士英为常务,他三人亦同意。
即命成龙明日往关子【岭】唤阿华归来,资彬决定辞退理事。
八时招廉清、成龙往戏园观剧,五弟、六龙亦往观,余仅看三十分即归来也。
【注】
【1】引渡:ひきわたす,交给,提交,交还。
【2】森林主事:台中州大屯郡役所庶务课森林主事永井重太郎。
(《台中州职员录》,昭和六年,页三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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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 | 入藏登录号 | 卷名 | 档案系列 | 题名摘要 | 卷件开始日期 | 卷件结束日期 | 数位典藏号 |
|---|---|---|---|---|---|---|---|
| 1203 | 001000006321A | 中国国民党四届一中全会议决保障人民自由 | 国民政府-司法-司法总纲-司法总目 | 行政院院长孙科函国民政府文官处为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函为第四届一中全会李烈钧等委员提议切实保障人民自由案经决议通过除通令遵照外函达查照转陈 | 1932/01/24 | 1932/01/24 | 001-101900-00003-012 |
| 1204 | 001000006321A | 中国国民党四届一中全会议决保障人民自由 | 国民政府-司法-司法总纲-司法总目 | 南昌新闻记者联合会电国民政府为电达该会上中央委员李烈钧一电拥护其保障人民言论著作出版自由之提议案务希一致促其实现 | 1932/01/24 | 1932/01/24 | 001-101900-00003-013 |
| 5048 | 002000000079A | 筹笔-统一时期 (六十三) | 蒋中正总统文物-筹笔-统一时期- | 蒋中正电朱孔阳对第一、二、三、四师江西十师及八十三师款速兑现 | 1932/01/24 | 1932/01/24 | 002-010200-00063-042 |
| 5049 | 002000000079A | 筹笔-统一时期 (六十三) | 蒋中正总统文物-筹笔-统一时期- | 蒋中正电李煜瀛来京一叙 | 1932/01/24 | 1932/01/24 | 002-010200-00063-043 |
| 5050 | 002000000079A | 筹笔—统一时期 (六十三) | 蒋中正总统文物-筹笔-统一时期- | 蒋中正电嘱张群转顾维钧缓数日约期来京晤会 | 1932/01/24 | 1932/01/24 | 002-010200-00063-044 |
| 13804 | 001000000436A | 刑事法规(三) | 国民政府-总类-法令-刑事法令 | 福建莆田律师公会会长曾传三呈国民政府主席林森为历陈修改刑法各条之意见书 | 1932/01/24 | 1932/01/24 | 001-012032-00005-001 |
| 1892 | 001000005107A | 国际军缩会议报告(三) | 国民政府-外交-国际会议-国际会议总目 | 行政院函国民政府文官处为出席国际军缩大会中国代表团首席代表施肇基因病给假调治拟改派驻美公使颜惠庆敬请明令派任 | 1932/01/24 | 1932/01/24 | 001-060200-00022-033 |
| 3183 | 002000000524A | 事略稿本-民国二十一年一月 | 蒋中正总统文物-文物图书-稿本(一)- | {#蒋中正#}得{#李煜瀛#}等电称{#冯玉祥#}于晋设政委会晋已知为冯之阴谋盼对晋示好乃复电请来京一叙另电{#朱孔阳#}加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各师经费等 | 1932/01/24 | 1932/01/24 | 002-060100-00044-024 |
| 1834 | 002000000885A | 亲批文件—民国二十一年一月至民国二十一年二月 | 蒋中正总统文物-特交文卷-亲批文件- | 蒋中正电何成浚对吉鸿昌部照前所定方针从速进行 | 1932/01/24 | 1932/01/24 | 002-070100-00023-013 |
| 6624 | 002000001442A | 一般资料—民国二十一年 (一) | 蒋中正总统文物-特交档案-一般资料- | 柴之坚呈蒋中正日人指使张学良卫队暴动张学良向德购高射炮日人在平汉路之活动及汉口选举情形等 | 1932/01/24 | 1932/01/24 | 002-080200-00053-004 |
| 6625 | 002000001800A | 一般资料—手稿录底 (十六) | 蒋中正总统文物-特交档案-一般资料- | 蒋中正电李煜瀛来京一叙 | 1932/01/24 | 1932/01/24 | 002-080200-00411-028 |
| 13805 | 001000000436A | 刑事法规(三) | 国民政府-总类-法令-刑事法令 | 福建莆田律师公会{#曾传三#}呈修改刑法意见书,建设委员会呈修改刑法内关于窃电科罚之意见,中华民国刑法及刑法施行法 | 1932/01/24 | 1935/08/07 | 001-012032-00005-000 |
| no | 入藏登錄號 | 卷名 | 檔案系列 | 題名摘要 | 卷件開始日期 | 卷件結束日期 | 數位典藏號 |
|---|---|---|---|---|---|---|---|
| 1203 | 001000006321A | 中國國民黨四屆一中全會議決保障人民自由 | 國民政府-司法-司法總綱-司法總目 | 行政院院長孫科函國民政府文官處為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函為第四屆一中全會李烈鈞等委員提議切實保障人民自由案經決議通過除通令遵照外函達查照轉陳 | 1932/01/24 | 1932/01/24 | 001-101900-00003-012 |
| 1204 | 001000006321A | 中國國民黨四屆一中全會議決保障人民自由 | 國民政府-司法-司法總綱-司法總目 | 南昌新聞記者聯合會電國民政府為電達該會上中央委員李烈鈞一電擁護其保障人民言論著作出版自由之提議案務希一致促其實現 | 1932/01/24 | 1932/01/24 | 001-101900-00003-013 |
| 5048 | 002000000079A | 籌筆—統一時期 (六十三) | 蔣中正總統文物-籌筆-統一時期- | 蔣中正電朱孔陽對第一、二、三、四師江西十師及八十三師款速兌現 | 1932/01/24 | 1932/01/24 | 002-010200-00063-042 |
| 5049 | 002000000079A | 籌筆—統一時期 (六十三) | 蔣中正總統文物-籌筆-統一時期- | 蔣中正電李煜瀛來京一敘 | 1932/01/24 | 1932/01/24 | 002-010200-00063-043 |
| 5050 | 002000000079A | 籌筆—統一時期 (六十三) | 蔣中正總統文物-籌筆-統一時期- | 蔣中正電囑張羣轉顧維鈞緩數日約期來京晤會 | 1932/01/24 | 1932/01/24 | 002-010200-00063-044 |
| 13804 | 001000000436A | 刑事法規(三) | 國民政府-總類-法令-刑事法令 | 福建莆田律師公會會長曾傳三呈國民政府主席林森為歷陳修改刑法各條之意見書 | 1932/01/24 | 1932/01/24 | 001-012032-00005-001 |
| 1892 | 001000005107A | 國際軍縮會議報告(三) | 國民政府-外交-國際會議-國際會議總目 | 行政院函國民政府文官處為出席國際軍縮大會中國代表團首席代表施肇基因病給假調治擬改派駐美公使顏惠慶敬請明令派任 | 1932/01/24 | 1932/01/24 | 001-060200-00022-033 |
| 3183 | 002000000524A | 事略稿本—民國二十一年一月 | 蔣中正總統文物-文物圖書-稿本(一)- | {#蔣中正#}得{#李煜瀛#}等電稱{#馮玉祥#}於晉設政委會晉已知為馮之陰謀盼對晉示好乃復電請來京一敘另電{#朱孔陽#}加兌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各師經費等 | 1932/01/24 | 1932/01/24 | 002-060100-00044-024 |
| 1834 | 002000000885A | 親批文件—民國二十一年一月至民國二十一年二月 | 蔣中正總統文物-特交文卷-親批文件- | 蔣中正電何成濬對吉鴻昌部照前所定方針從速進行 | 1932/01/24 | 1932/01/24 | 002-070100-00023-013 |
| 6624 | 002000001442A | 一般資料—民國二十一年 (一) | 蔣中正總統文物-特交檔案-一般資料- | 柴之堅呈蔣中正日人指使張學良衛隊暴動張學良向德購高射砲日人在平漢路之活動及漢口選舉情形等 | 1932/01/24 | 1932/01/24 | 002-080200-00053-004 |
| 6625 | 002000001800A | 一般資料—手稿錄底 (十六) | 蔣中正總統文物-特交檔案-一般資料- | 蔣中正電李煜瀛來京一敘 | 1932/01/24 | 1932/01/24 | 002-080200-00411-028 |
| 13805 | 001000000436A | 刑事法規(三) | 國民政府-總類-法令-刑事法令 | 福建莆田律師公會{#曾傳三#}呈修改刑法意見書,建設委員會呈修改刑法內關於竊電科罰之意見,中華民國刑法及刑法施行法 | 1932/01/24 | 1935/08/07 | 001-012032-0000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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