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子瑜取报酬金 观乌溪护岸
久保来招余往乌溪看捕鱼,因有事不能同往。
子卿持委任状来请盖印,因买资梧与梅堂共业之土地在於莱园北畔也。
买受者以祭祀业林景山公之名义。
陈泰山、郑汝南来。
泰山为子瑜代理人,欲取和解之报酬金残额八千円。
本朝命成龙以垂明之名义,阿雨与余为连带保证人,向彰化银行借出,如数付其取去。
伊若亦来,汝南、伊若为诉讼和解之周旋者,其报酬金五百円,亦如数与之。
对彰银所借出之数万五千円,利子二百六十一円,合计对除外所剩之残金六千七百三十九円,交阿雨取去。
午後三时招士英、资彬、成龙往乌溪看作护岸,每日之工人约近千人,其工事之进行亦颇急速,据技手所言,至四月护岸之南面定可全竣(长七百间[1])。
余等观毕,在事务所略憩片刻,乃归来。
赖氏面来言欲向大东借金三千円以还月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