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献堂日记>19310601

作垂训、赖氏面之证人

九时之车黄氏真、林阿呆同余往法院作林垂训、赖氏面之证人,并招犹龙同往。

在法院遇子瑜、土屋、山口[1]、先於、式谷等,式谷为垂训、面之辩护士,子瑜为证人,土屋、山口、先於为原告岛本顺夫[2]之监定人。

余等待至十二时,不得问,乃招子瑜、犹龙、阿真、阿呆往柳屋午餐,一时再往。

判官犬饲[3]命余等宣誓,乃问余林澄堂之遗言;垂训、垂明对烈堂之刑事问题;赖氏面被子瑜告发,垂训与永﹝映﹞雪之利害相反有无?答曰无。

汝为和解斡旋以外,尚有何人?答曰受武井检察官之命,与子瑜、阶堂为之和解。

开祝贺会对带金检察官长[4]及辩护士说谢有之乎?为带金饯别及道谢则有之;为辩护士说谢则无也。

原告对和解之事颇为尽力,汝知之乎?曰不知。

次问子瑜,问先於,大概相同。

余与先於到吾妻馆会五弟,又到大东会炘、逢源,乃归雾峰。

式谷、培火、五弟终列车同来。

幼春听林分等之言来反对作乌溪之护岸,余嘱其唤有关系者再商量,然後决定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