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中正大事长编>19310504

04日

国民政府公布管理在华外国人实施条例。盖废除外国人在华领事裁判权,为我政府坚定不移之政策,亦为全国人民一致之企望,民国十八年12月28日,国民政府曾发布命令,昭告「凡侨居中国之外国人民,自民国十九年01月01日起,应一律遵守中国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依法颁布之法令规章。」旋即一方由外交部与有关各国开始进行收回法权之交涉,一方由行政院与司法院研拟管理在华外国人之实施办法,现此项管理在华外国人实施办法业已订定,并已有挪威、荷兰等数国与我缔结新约,惟英、美、日等数国谈判未获解决,兹因国民会议开会在即,国民政府为遵奉总理:「最近主张开国民会议及废除不平等条约,尤须于最短期间促其实现」之遗训,更觉对于废除不平等条约之责任,尤其废除领事裁判权之责任,亟应早日达成。因此,国民政府乃公布管辖在华外国人实施条例,定于民国二十一年01月01日起施行。并由外交部宣布停止与有关各国关于法权之谈判。

相关人物:孙中山

出处:卷2 98-9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