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面来谓伯汾言岛本将提出五万円之谢金请求,不如未诉讼之先与之调取多少较好云云。
余谓岛本、岩本、小室、伯汾皆是烈堂所用之辩护,而向垂训请求谢金殊非合理,彼等虽欲对垂训之后见人阶堂、生母赖氏面请求,然无确实证据,今若与之调取多少,是与以证据也,切不可。
子卿来言梅堂对资梧已提出刑事诉讼,不日将破裂矣,彰银四万円之担保品不足,君为保证人,务必就紧设法。
晚使坤山与之交涉,梅堂仅有北沟、雾峰十甲土地与资梧共业,已作劝业[1]之担保矣,欲将此与彰银为二番担保[2]。
二时半助役江连鼎传知事之意,谓11月中旬宫中之观菊会决定本岛人一对夫妇参加此盛会,欲举余夫妇以当之,未知如何?余以不晓国语,恐有失礼,辞之。
共荣会社团法人申请许可一事,州当局谓作社团甚难许可,若改作财团即较易也。
五弟谓既如是,改作财团亦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