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子为余述昨晚红蝶之笑话。
午廖朝树来商南屯庄之店二间及敷地因他欠用,请卖与他。
此事志仁经交涉数次矣,许之价金二千百円,余实收二千円,所余百円,他亦再出百円,共以朝树之名寄付民众党,即盖印於卖渡字与他。
昨日所按和解之条件,余已告之新庄伯母、二哥、阿面,皆赞成。
本晚子瑜、五弟来,唤阿雨将前事告之,他亦无异议,惟合作株式会社阿面绝对不赞成。
子瑜四、五次劝余为社长,余力辞之,本晚又再力劝,余仍力辞之,而推荐五弟以自代,然五弟亦不敢承诺,若用二哥又不能得阿面、阿雨之信任,此事将何以善其後,颇费思虑。
十时子瑜、五弟往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