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日:19271207-年月日
下一日:19271209-年月日
12, 8(一一,一五)
甲、蒋中正发表告同志书,劝捐弃前嫌,一致合作,促成四全会议。
乙、上海四全会第三次预备会,政治委员会改组案及改组国民政府案,均交审查,特别委员会所定十七年一月一日召集全国代表大会无效,汪兆铭等对四全会正式会议在南京开会要求须予保障,汪与孙科、蔡元培等有争辩。
丙、何应钦因徐州战事紧急,即自上海到南京,渡江赴固镇,指挥北伐军事。
丁、浙江省政府下令解放堕民。
戊、美使否认日美无线电协定,南满铁路借款亦未决定。
相关人物:蔡元培 汪兆铭 何应钦 孙科 蒋中正
12月8日
四中全会预备会开第三次会议,粤方各委员仍出席,蒋介石主席,议决:一、《改组国民政府案》,以戴季陶、陈果夫、周启刚、陈树人、甘乃光组织审查委员会讨论之;二、《政治委员会组织案》,以丁惟汾、戴季陶、谭延闿、于右任、经亨颐组织审查委员会讨论之;三、《召集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案》,大会日期须由四次全体会议决定,特委会所定十七年元旦之召集期无效,会议地点在南京。中央监察委员会吴敬恒、张静江等五委联名提出对陈公博、汪精卫、顾孟馀弹劾案,请停止其出席正式会议。汪表示监委会业经特委会取消,此举系宁方对认为敌人者之应付,彼无所惧。李济深提案,要求令汪以外之在粤中委退出议席,提交监察委员会查办严惩。何香凝等致书预备会称李提案“显欲藉此破坏会议”。蒋发表《致中央执监委员诸同志书》,劝宁、粤各委息争,两方尽蠲前嫌,勿互相猜忌。
△ 奉、直、鲁、豫、苏、皖、浙、闽、粤、桂、湘、鄂、赣13省国民党员朱济武等1381人具呈各中委提出13项要求,主要有:一、恢复党的正统,当以武汉之中央为中央,西山会议派已开除党籍,在党内无参预之资格,一律驱逐,蒋介石在南京私立中央,要以党的纪律制裁,四次会议之中央委员要负二次代表大会所交付之责任;二、履行第二次代表大会决议案,以维党纪;三、恢复二次代表大会后之正式的各省区党部,凡有以武力摧残各省区党部者,即处以叛党之制裁;四、严重处分屠杀民众的叛党新军阀蒋介石、李济深及现在南京之西山会议派;五、立即取消特委会所产生之党政军机关,并将列名供职于特委会之中委,一律停职一年,留党察看,西山派永远不准入党;六、收回本党势力所到地方之租界;七、对俄履行孙中山遗嘱及《致苏俄书》之友谊等。
△ 返任之驻华美使马瑞慕晤北京军政府外交部长王荫泰,会谈中美无线电台案。马瑞慕称美国政府甚愿与中国再开交涉,外传美、日已协定办法,并非事实。至美银团贷款“满铁”事,美政府并未核准。美国政府对华亲善政策,毫不变更。
△ 中比订立比退庚款用途第二次协定,规定以40%拨陇海路,35%拨其他国有铁路,作向比购买材料之用;25%交由中比庚款委员会作为中比教育慈善之用。
△ 浙江省政府令绍兴等县解放浙江堕民,要求通过设立独立的完全小学,津贴贫寒子弟升学,与普通平民同受中等或高等教育,使之增进知识、学问、技能,自拔于“卑贱”职业(指从事鼓乐、唱戏、抬轿、剃头、制糖、买破布古董等)之中,改善其生活,提高其身份,而达到解放压迫、消除这一特殊阶级之目的。按:堕民亦称丐户,相传为宋罪俘之遗,分置江、浙。
八日
蒋中正发表致中央全体执监委员书,呼吁以党之利益为前提,谋今后确实永久之团结。先是中央执监委员于十二月三日在上海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第一次预备会议。但预备会议甫开两次,即因纠纷而延会三日,其所以发生纠纷之主因,即为南京特别委员会与广州事变二事。盖以大部份中央委员认为此次广州事变,与汪兆铭有关,必欲
1927年12月08日
上午会客,果夫来谈,知监察委员必欲提出汪之弹核案,余力阻之,以求全体会议之完成。
下午与子文谈如不得已,余将赴粤,再造革命根据地,以铲除手植之新军阀也。
到拉都路与静兄谈汪之弹劾案,约二小时,结果不提,余乃出席,公推余为主席。
两方争持使余困难,几至退席。
幸乃终席。
开会地点仍未决定,可叹。
余发表致各委员书。
1927年12月08日
晴,冷。
下午达夫来。
夜寄小峰信。
得崔真吾信。
十二月八日晴 寒暑计四十度 十一月十五日
〖始衣羊裘〕
〖颂云、鲁、张、陈〗
九时起。
贺贵严来,乃欲餂我,可咲也。
汪宝忠来,言方叔平事。
至大武处一坐,吕满亦来。
出至杨幼京家,任潮、德邻、剑生、益之、韵松、允恭在坐,饮及半即起。
偕二李、益之赴拉都路,与蒋、张、孙、蔡诸人谈,乃下开会。
到二十九人,於正式会地点、日期辨难甚久,终以延会一日了事。
散后,至许汝为家,觉生、梯云、慧生、海滨、哲生、林子超皆在,谈顷,入席。
既罢,看打台球久之,乃出访介石。
遇方叔平、吴礼卿、李任潮、白剑於门,及入,则杨幼京、方韵松、戴季陶在坐。
谈久之,杨、方去,与蒋、戴谈久之,乃归。
十二时半就睡。
夜月蚀。
出处:1927年非庵日记第四之下 803~804页
| no | 入藏登錄號 | 卷名 | 檔案系列 | 題名摘要 | 卷件開始日期 | 卷件結束日期 | 數位典藏號 |
|---|---|---|---|---|---|---|---|
| 70 | 001000006694A | 商業公司註冊暨取締華商向外註冊辦法 | 國民政府-經濟-經濟總綱-商業法規 | 上海特別市市長張定璠呈國民政府為上海商業及公司註冊暫行規則分別由省市或地方官廳核辦請備案 | 1927/12/08 | 1927/12/08 | 001-110025-00001-009 |
| 71 | 001000006694A | 商業公司註冊暨取締華商向外註冊辦法 | 國民政府-經濟-經濟總綱-商業法規 | 國民政府秘書處函財政部為上海商業及公司註冊暫行規則分別由省市或地方官廳核辦已令繼續進行 | 1927/12/08 | 1927/12/08 | 001-110025-00001-010 |
| 92 | 001000002423A | 軍餉申發(一) | 國民政府-主計-人員經費-薪(餉)俸、主(副)食 | 國民政府秘書處函安徽省政府等為第十九軍軍長胡宗澤電稱西征時向含巢廬江各縣籌借各款請准作正開支撥還抵解案奉諭照准希請知照 | 1927/12/08 | 1927/12/08 | 001-023110-00002-002 |
| 11569 | 116000000059A | 北伐清黨始末與國府遷寧案 | 閻錫山史料-文件-電報-要電錄存 | 閻錫山電馮玉祥張何等同志兩電主張均極贊同 | 1927/12/08 | 1927/12/08 | 116-010101-0035-266 |
| 11570 | 116000000059A | 北伐清黨始末與國府遷寧案 | 閻錫山史料-文件-電報-要電錄存 | 馮玉祥電閻錫山粵局復變亟直設法使豫事不致停頓 | 1927/12/08 | 1927/12/08 | 116-010101-0035-267 |
| 11571 | 116000000059A | 北伐清黨始末與國府遷寧案 | 閻錫山史料-文件-電報-要電錄存 | 閻錫山電馮玉祥蔣中正勞苦功高一致推戴擔任國民革命軍總司令 | 1927/12/08 | 1927/12/08 | 116-010101-0035-268 |
| 11572 | 116000000059A | 北伐清黨始末與國府遷寧案 | 閻錫山史料-文件-電報-要電錄存 | 馮玉祥電閻錫山國民革命軍遵照先總理遺囑努力北伐 | 1927/12/08 | 1927/12/08 | 116-010101-0035-269 |
| 11573 | 116000000063A | 北伐西北軍東進案 | 閻錫山史料-文件-電報-要電錄存 | 馮玉祥電閻錫山石友以三軍由菏澤向大名繞擊斷奉虜後賊必可破 | 1927/12/08 | 1927/12/08 | 116-010101-0039-257 |
| 11574 | 116000000063A | 北伐西北軍東進案 | 閻錫山史料-文件-電報-要電錄存 | 馮玉祥電閻錫山孫良誠部已將菏澤定陶城武攻下現向齊寧進攻中 | 1927/12/08 | 1927/12/08 | 116-010101-0039-258 |
| 11575 | 116000000063A | 北伐西北軍東進案 | 閻錫山史料-文件-電報-要電錄存 | 閻錫山電劉鎮華所撥子彈己交胡君起軍據報已過茅津不日當到 | 1927/12/08 | 1927/12/08 | 116-010101-0039-261 |
| 11576 | 116000000063A | 北伐西北軍東進案 | 閻錫山史料-文件-電報-要電錄存 | 我公宏謀遠猷領袖北方組合友軍謀定後戰黨國前途實深 | 1927/12/08 | 1927/12/08 | 116-010101-0039-262 |
| 11577 | 116000000067A | 北伐北方軍參戰案(二) | 閻錫山史料-文件-電報-要電錄存 | 崔廷獻電閻錫山馮玉祥親答覆稱徐州已下此間各軍即日北上 | 1927/12/08 | 1927/12/08 | 116-010101-0043-326 |
| 11578 | 116000000068A | 北伐北方軍參戰案(三) | 閻錫山史料-文件-電報-要電錄存 | 閻錫山電復李烈鈞何應欽能否接徐防為北上關鍵請我兄大力主持 | 1927/12/08 | 1927/12/08 | 116-010101-0044-003 |
| 11579 | 116000000068A | 北伐北方軍參戰案(三) | 閻錫山史料-文件-電報-要電錄存 | 李烈鈞電閻錫山據報奉軍雖圖圍晉然後方動搖士氣沮喪疲困 | 1927/12/08 | 1927/12/08 | 116-010101-0044-006 |
| 11580 | 116000000068A | 北伐北方軍參戰案(三) | 閻錫山史料-文件-電報-要電錄存 | 閻錫山電崔廷獻奉軍殲滅後北方事亦非我與馮玉祥共了不可 | 1927/12/08 | 1927/12/08 | 116-010101-0044-008 |
| 1245 | 001000000843A | 印信條例(一) | 國民政府-總類-法令-行政法令 | 國民政府秘書長連聲海函軍事委員會主席團辦公廳為修正印信條例辦理情形經過並送印式 | 1927/12/08 | 1927/12/08 | 001-012070-00039-002 |
| 1246 | 001000001400A | 勞動法規案 | 國民政府-總類-內政法令-勞工法令 | 上海市長張定璠呈國民政府為該市府農工商局以辦理勞工行政無法典可循請迅頒勞動法規以資遵守 | 1927/12/08 | 1927/12/08 | 001-012141-00011-003 |
| 1247 | 001000001752A | 公逆產管理法令(一) | 國民政府-總類-財政法令-公產法令 | 南京特別市市長何民魂呈國民政府為送清理市公產及市逆產委員會暫行各條例 | 1927/12/08 | 1927/12/08 | 001-012480-00001-001 |
| 1248 | 001000001879A | {#謝瘦秋#}遇刺案(一) | 國民政府-總類-黨務活動-黨務活動總目 | 特派密查員彭程萬呈國民政府為謝瘦秋慘死案將偵察所得情況撮要密陳 | 1927/12/08 | 1927/12/08 | 001-014000-00034-021 |
| 1249 | 001000001883A | 民國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慘案(二) | 國民政府-總類-黨務活動-黨務活動總目 | 福建省黨部籌備委員會電國民政府秘書處為請將一一二二慘案澈底根究主使明正典刑以平公憤 | 1927/12/08 | 1927/12/08 | 001-014000-00038-018 |
| 121 | 001000004212A | 參事處人員編配 | 國民政府-行政(秘書與總務)-組織與職掌-人員編配 | 國民政府函本府參事處有關首席參事產生法及俸薪未便照表發給仰即遵照 | 1927/12/08 | 1927/12/08 | 001-042002-00001-002 |
| 201 | 001000005420A | 日本朝鮮菲律賓排華 | 國民政府-外交-華僑事務-各國排華 | 外交部長伍朝樞函國民政府秘書處為日本華僑李世嗣在廣島被人擊斃日官不予追究一案已令行江蘇交涉員查明向日領交涉 | 1927/12/08 | 1927/12/08 | 001-067132-00006-003 |
| 1430 | 002000000485A | 事略稿本—民國十六年九至十二月 | 蔣中正總統文物-文物圖書-稿本(一)- | 中央委員預備會議{#陳果夫#}等本欲提出{#汪兆銘#}彈劾案後作罷,{#蔣中正#}發表致中央全體執監委員書 | 1927/12/08 | 1927/12/08 | 002-060100-00005-097 |
| 439 | 001000005618A | 軍政情報(三) | 國民政府-國防(軍事)-情報-情報資料 | 國民政府秘書處函軍事委員會為陳紹寬電請轉飭派隊堵截王部一案函達查照 | 1927/12/08 | 1927/12/08 | 001-071040-00004-017 |
| 440 | 001000005745A | 軍械軍糧撥發 | 國民政府-國防(軍事)-經理補給-武器 | 軍事委員會主席團常務委員譚延闓等呈國民政府為撥發西北軍馮總司令子彈一百萬 | 1927/12/08 | 1927/12/08 | 001-073230-00001-001 |
| 122 | 001000004212A | 參事處人員編配 | 國民政府-行政(秘書與總務)-組織與職掌-人員編配 | 國民政府批參事處首席參事產生法及俸薪未便照表發給,參事處函送職名錄,參事處呈遵照規定選{#曾伯興#}為首席參事 | 1927/12/08 | 1927/12/19 | 001-042002-00001-000 |
| 1250 | 001000001752A | 公逆產管理法令(一) | 國民政府-總類-財政法令-公產法令 | 清理市公產及市逆產委員會暫行各條例國有地產管理局案處理逆產條例 | 1927/12/08 | 1942/03/20 | 001-012480-00001-000 |
| 441 | 001000005745A | 軍械軍糧撥發 | 國民政府-國防(軍事)-經理補給-武器 | 軍事委員會呈復飭令籌撥{#馮玉祥#}西北軍械糈情形,第九緬軍{#方振武#}呈請補助餉糈,遼寧省政府呈請發給警察總隊武器彈藥,首都警察廳電請配撥手槍 | 1927/12/08 | 1947/05/19 | 001-073230-0000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