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4年11月30日
△11月
撰写《整顿萍矿意见书》。
指出煤铁事业为一切实业之基础,国家之盛衰,国民之生死均系之。
“汉冶萍存在与否既关系国民之生死与国家之兴亡,故凡中国国民皆应尽责救护。”
救护之法,可分为:
第1,不再向日本加借外债。
第2,缩小汉阳、大冶厂矿范围,以节省开支。
第3,扩充萍煤生产,以增加收入。
认为萍矿产量极富,煤质极佳,交通便利,运费低廉,煤的市场形势甚好,销售极为容易。
为了促进工人工作之热心,增加煤的产量,还提出“凡每工头(矿局方面以一工头为一单位)出煤能超过额数百分之五以外,则按其所超过之数全部赏给工人花红。”
如此,“每日超额五百吨事实上亦不难做到。”
这篇文章发表在1924年12月19日至26日的长沙《大公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