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友凤日记>19180623

五月十五日〔6月23日)

本县查足一政,近日借以扰民。
凡查办人役回县报告某家妇女其足未改,即唤到县科罚大洋,初则一元、二元,继则三元、五元,现则十元、二十元矣。
无钱穷民即行管押,缴钱始放,此等苛政不亦猛于虎乎!